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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咸宁市科学技术协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市科协             时间:2024-03-14

各区县(市)科协,机关各部室及市科技馆,各市级学会(协会),各院校科协、园区科协、企事业科协,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咸宁市科协项目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实施成效,推动我市科协事业高质量发展,市科协制定了《咸宁市科学技术协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咸宁市科学技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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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科学技术协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咸宁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项目管理,强化内部控制和防范廉政风险,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不断提升科协事业发展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中国科协财政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科协办发计字201743号),以及咸宁市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市科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是指由市科协立项,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市科协完成科协事业发展目标的项目,不含基础建设类项目、转移支付类项目。

第三条 市科协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科学规划、跟踪管理、权责匹配、厉行节约、绩效导向”的原则。

第四条 市科协是项目的管理部门,履行相应职责。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

(一)市科协项目实行归口管理。市科协办公室是项目牵头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市科协项目年度预算。市科协机关各职能部门和所属事业单位是相关项目的归口管理部室,负责编制项目的预算草案和项目申报工作,组织项目评审,负责项目监督管理、项目验收等工作。

(二)市科协归口管理部室对项目实施进行跟踪管理,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施进行跟踪管理,监督项目资金规范使用。

(三)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制定项目实施方案,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规范使用,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每年年初,市科协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条件与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申报。

第六条 项目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包括相关国家级、省级和全市学会(协会、研究会),园区科协、企事业科协、高校科协等基层科协及其依托单位,与科协事业发展相关、具备项目实施能力的单位、企业等。项目申报主体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备审核。

第七条 项目申报条件。依据市科协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有关要求,申报项目要有明确的工作目标、科学的实施方案、合理的经费预算和较强的项目实施团队。

(一)项目申报内容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市科协年度项目申报通知要求

2.符合市委市政府有关方针政策,落实市委市政府部署的任务;符合咸宁市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

3.符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任务;符合科协组织职责使命、发展规律、深化改革和事业发展需要;符合满足科技工作者、社会公众需要的科技类、科普类社会化公共服务产品;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项目实施所需要的基础条件,包括人才队伍和场地等;

2.无不良信用记录;

3.无承担科协项目绩效评价或验收不合格情况。

第八条 项目申报流程。项目单位按照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填写项目申报书进行申报。

第九条 项目报资料。

(一)各单位申报项目时,应按照项目申报要求提供项目申报书及其相关附件资料。

(二)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咸宁市有关规定需要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编制详细的政府采购计划。

(三)申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报送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准确。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条 项目立项按照“部门初审、专家评审、党组会研究、项目公示和立项”等程序进行。

(一)部门初审。即项目归口管理部室对归口项目进行初审,提出项目立项及资助金额的建议。

(二)专家评审。由市科协组织专家评审,专家根据项目规模、实施方案、资金预算、预期绩效等提出评审意见。

(三)党组会研究。市科协党组会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进行研究讨论,确定立项资助的项目及资助金额。

(四)公示。经党组会审定的项目通过市科协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如有异议,由市科协进行核实,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议,复议意见提交党组会研究

(五)立项。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以及公示有异议但经过复议审定通过的项目,下达立项通知。

第四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承担单位接到获准立项通知后,须与市科协签订项目协议书或合同。项目协议书(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主要内容和考核指标、阶段目标、经费预算、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项目协议书(合同)由市科协各归口管理部室负责办理。

第十二条 项目协议书(合同)需律师进行审定项目协议书(合同)一经签订,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调整。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需项目变更或终止的,必须经市科协审批。

第十三条 市科协项目归口管理部室负责对归口项目实施过程管理。项目执行至中期,项目承担单位须向归口管理部室报送项目进展情况书面材料。市科协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通过资料查阅、座谈或现场考察等形式,监督管理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变更和终止。

(一)项目变更。项目执行过程中需变更计划内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到期前,提交变更申请。项目变更内容经批复同意后生效,作为项目协议的有效部分,在项目管理和验收时作为执行依据。

(二)项目终止。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及时终止或撤销:

1.项目下达后,承担单位发生违纪违规问题,或收到有关问题举报经查实的;

2.项目单位及负责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3.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项目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按照“申请验收、部门初审、党组会研究”等程序进行。

(一)申请验收。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归口管理部室提交验收申请和验收材料。

(二)部门初审。归口管理部室对项目验收料进行初审,提出项目结项建议。

(三)党组会研究。市科协党组对项目归口管理部室提出的项目结项建议进行研究。经党组会研究通过后,下达项目结项通知。

第六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规定流程申领项目款项。申请项目款项时,项目单位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向市科协归口管理部室提供项目协议书(合同)

(二)向市科协办公室提供项目相应票据;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开支内容主要包括业务活动费、支撑条件费、项目协作费、项目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等。

(一)业务活动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各类专项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会议费、宣传展览费、培训费、印刷费、宣传推广费以及财政专项计划中特定的其他业务活动费等。

(二)支撑条件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必要的条件建设方面的费用,包括图书资料费、展品展具(物品制作)费、专用设备费或活动器材、宣教用品、运行维修(护)费等。

(三)项目协作费,是指外部协作单位配合项目承担单位实施项目过程中所发生的与上述业务活动费相关的费用。

(四)项目管理费,是指项目单位为组织实施项目所发生的公共管理性费用,包括差旅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租赁费等管理费用。

(五)其他相关费用,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各项费用开支以外,符合市财政局规定且与项目实施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以下开支不得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一)应纳入单位基本支出预算开支的各项费用;

(二)应列支基建支出的费用;

(三)罚款、还贷、捐赠、赞助、礼品费、对外投资等费用;

(四)与项目实施无关的费用;

(五)国家财政财务中规定不能列支的其他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对于项目实施内容与项目申报内容不符,提供的相关资料不准确、不真实、不全面,以及对于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市科协将视其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收回尚未使用的资金、三年内不再受理项目申报等措施予以处置,严重的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追究项目承担单位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市科协负责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咸宁市科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